《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二》(「MiFID II」)於2018年1月3日生效。MiFID II對執行客戶訂單的歐盟授權投資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該指令要求公司就其負有最佳執行義務的每一資產類別發佈年度報告。報告必須列出執行客戶訂單的前五大場所(按交易量計算),必須分爲專業和零售客戶交易,並必須包含某些其他相關的指標。該指令還要求公司編寫報告,總結從所使用的執行場所獲得的執行質量。這些報告必須在每年4月30日前公佈,以涵蓋前一年的情況。以下附件是花旗私人銀行通過Citibank Europe Plc和花旗銀行開展諮詢業務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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